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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钥匙看牢了:摩托车被工友开走撞人致残,不知情的车主也要担责赔偿

2014/12/23 10:23:00

  【案情回顾】


  2013年,邵某将工友许某停放在工厂车棚内的摩托车开走,在一农贸市场的岔路口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直行自行车发生碰撞,并将王某撞成重伤。慌张的邵某见王某躺在地上不出声,吓坏了,逃离了现场。王某被送至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外伤致精神障碍,为六级伤残,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交警部门调查发现,邵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摩托车既没有登记也没有办理保险。对于此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邵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3年11月,王某将肇事方邵某和车主许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连带赔偿各类损失总计33.4万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庭审中,车主许某觉得冤枉,许某称事发当天自己将摩托车停在工厂车棚内,下班后步行走回工厂宿舍,对于邵某将摩托车开走自己自始至终都不知情。自己未将摩托车钥匙取走,在妥善保管上确实存在责任,但这和事故的发生都没有直接的联系,要求自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某怎么也想不通。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将摩托车停放在厂区车棚内,却没有取走摩托车钥匙,导致邵某可以任意使用摩托车。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期,许某曾经多次看到邵某驾乘自己的摩托车却没有制止,这也间接促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许某具有一定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肇事方邵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赔偿23万元;车主许某承担本次事故30%的赔偿责任,赔偿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