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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可“行拘”

2012/12/13 6:49:00

羊城晚报综合消息  不久前,公安部公布除校车驾驶人管理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其他内容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提高了领取驾驶证的门槛,新增多个记分项,对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这也意味着,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行为将获严厉整治。在粤东各地,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的情况也属多发,粤东专家建议,对应有关交通法律条文,可对此类行为并处“行政拘留”,这对制止此类“交通陋习”有一定震慑力。

  因为一旦事故发生后,是否涉及无证、无牌跟事故责任划分本身并无多大关系,划分责任主要看双方在事故中是否违章等因素来定责;因此,摩托车驾驶一方一旦与汽车等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是肇事方,但因其相比之下的“弱势地位”,往往也可在定责的实际操作上“占得便宜”。

  为此,粤东专家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对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者进行“行拘”等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