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购车常识

机动车登记业务指南

2006/3/22

注册登记
  一、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车除外);
  8、机动车识别代号 (车架号)拓印膜;
  9、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注册登记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 审核凭证证明、确认车辆、登录车辆信息→选号【牌证管理岗】发牌、制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业务领导岗】审核→【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
  三、工作时限:
  1、国产新车注册。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受理窗口选号后一个工作日内发给号牌,五个工作日内发给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2、进口新车注册。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所领导或业务领导岗查验车辆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发给临时号牌,《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检查系统》比对审批同意后二个工作日内发给正式号牌和行驶证,支队分管领导审批后发给登记证书。
  四、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变更登记
  一 、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登记
  (一)变更前申请
  1、申请变更审批,应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⑴《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⑵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⑶ 机动车登记证书
  ⑷ 行驶证
  ⑸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申请变更审批的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制发《准予变更通知单》。
  (二)变更后登记
  A、申请变更后登记,应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⑴《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⑵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⑶ 机动车登记证书;
  ⑷ 行驶证;
  ⑸ 属于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机动车识别代号 (车架号)拓印膜。
  ⑹ 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B、变更后登记的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确认车辆、登录变更信息→【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制发《行驶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3、工作时限:
  1、变更前。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对准予变更的,发给《准予变更通知书》。
  2、变更后。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车辆查验合格并将材料交回受理窗口后,一个工作日内发给行驶证等。
  二 、发动机变更
  1、申请发动机变更登记,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⑴《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⑵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⑶ 《机动车登记证书》;
  ⑷ 《行驶证》;
  ⑸ 发动机的来历凭证;
  ⑹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⑺ 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发动机变更登记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确认车辆、登录变更信息→【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制发《行驶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3、工作时限:
  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车辆查验合格并将材料交回受理窗口后,一个工作日内发给行驶证等。
  三 、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
  1、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⑴《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⑵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⑶《机动车登记证书》
  ⑷《行驶证》;
  ⑸ 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⑹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车除外)。
  ⑺ 机动车识别代号 (车架号)拓印膜;
  ⑻ 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确认车辆、登录变更信息→【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制发《行驶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3、工作时限:
  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车辆查验合格和安全检测合格(非免检车型)并将材料交回受理窗口后,三个工作日内发给行驶证等。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
  1、因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变更登记,应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⑴《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⑵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⑶《机动车登记证书》;
  ⑷《行驶证》;
  ⑸机动车识别代号 (车架号)拓印膜;
  ⑹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确认车辆、登录变更信息→【业务领导岗】复核→【牌证管理岗】核对登记信息、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制发临牌、封发车辆档案。
  3、工作时限:
  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车辆查验合格并将材料交回受理窗口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档案和临时行驶号牌。
  五 变更、转移转入
  1、申请人应在自变更、转移转出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⑴《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⑵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⑶ 机动车档案;
  ⑷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⑸ 机动车识别代号 (车架号)拓印膜;
  ⑹ 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⑺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车辆除外);
  2、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 审核凭证证明、确认车辆、登录车辆信息→选号【牌证管理岗】发牌、制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业务领导岗】审核→【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
  3、工作时限:
  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车辆查验和安全检测合格并将材料交回受理窗口后(进口机动车经省交警总队审批完结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给号牌、行驶证。
  六 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⑴《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⑵ 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⑶《机动车登记证书》;
  ⑷《行驶证》;
  ⑸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
  2、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审核凭证证明、确认车辆、登录车辆信息→【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制发《行驶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3、工作时限:
  A、住所在本辖区。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发给行驶证(号牌)。
  B、住所在辖区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车辆查验合格并将材料交回受理窗口后,二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档案和临时行驶号牌。
  转移登记
  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3、来历凭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行驶证》;
  6、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7、机动车识别代号 (车架号)拓印膜;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除外);
  9、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1、管辖区域内、不改号的转移登记:
  【登记审核岗】审核凭证证明、确认车辆、登录转移信息→【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制发《行驶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2、管辖区域内、改号的转移登记:
  【登记审核岗】审核凭证证明、确认车辆、登录转移信息→选号【牌证管理岗】发牌、制做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
  3、管辖区域外的转移登记:
  【登记审核岗】审核凭证证明、确认车辆、登录转移信息→【业务领导岗】复核→【牌证管理岗】核对登记信息、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制发临牌、封发车辆档案。
  三、工作时限:
  1、在辖区内转移不改号。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车辆查验合格并将材料交回受理窗口后,三个工作日内发给行驶证。
  2、在辖区内转移改号。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车辆查验合格并将材料交回受理窗口后,一个工作日内发给机动车号牌,三个工作日内发给行驶证。
  3、转移辖区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车辆查验合格并将材料交回受理窗口后(进口车经省交警总队审批完结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给机动车档案和临时行驶号牌。
  抵押登记
  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6、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抵押登记的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审核凭证证明、登录抵押信息→【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
  三、工作时限:
  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发给机动车登记证书。
  注销抵押
  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注销抵押登记的业务流程:
  【登记审核岗】审核凭证证明、登录注销抵押信息→【牌证管理岗】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
  三、工作时限:
  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发给机动车登记证书。
  注销登记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6、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8、对于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的,还应领填一份《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业务流程
  汽车类:【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解体机动车,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将注销凭证、证明送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凭证证明、登录注销信息→【牌管理证岗】回收销毁号牌,签注注销证明→【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轻便、二轮摩托车类:【机动车所有人】行驶证、登记证书,填写《注销登记申请表》→【登记审核岗】审核凭证证明、登录注销信息→确认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解体机动车,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牌管理证岗】回收销毁号牌,签注注销证明→【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三、工作时限:
  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发给注销证明。
  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
  一、申请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应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牌证管理岗】审核凭证证明,登录补换领信息,制发牌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
  三、工作时限:
  1、补发、换发行驶证。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
  2、补发、换发号牌。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发、换发号牌(一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号牌)。
  申办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机动车来历凭证及其复印件;
  3、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及其复印件;
  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其复印件;
  5、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 业务流程:
  【牌证管理岗】审核凭证证明,登录信息,制发临时牌。
  三、工作时限:
  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停 驶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停驶的,应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行驶证》;
  5、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牌证管理岗】审查申请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三、工作时限:
  停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收回或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复 驶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复驶的,应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牌证管理岗】审查申请凭证,发还号牌、行驶证→【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三、工作时限:
  复驶。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收回或发还号牌和行驶证。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牌证管理岗】审查凭证,确认牌证一致性,核查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情况,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签注检验有效期→【档案管理岗】复核归档。
  三、工作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应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牌证管理岗】审查凭证,核查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情况,出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签注委托检验业务章→【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后,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送委托地车辆所→【牌证管理岗】登录检验信息。
  三、工作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异地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一、异地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应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5、代理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业务流程:
  【牌证管理岗】审查凭证,确认牌证一致性,核查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情况,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签注检验有效期,出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档案管理岗】复核,将保险凭证复印、回执单寄回委托地车管所。
  三、工作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出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
  机动车安全检验
  一初次检验
  1、机动车参加初次检验,应提交下列凭证:
  ⑴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⑵送检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流程:
  二、定期检验
  1、机动车参加定期检验,应提交下列凭证、证明:
  ⑴ 机动车行驶证;
  ⑵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⑶ 送检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流程:
  机动车使用年限、延用期限、检验周期
  序号车 辆 类 型使用年限最长延用期限延用期间的检验周期
  1大型汽车大型货车10年5年6个月
  90年7月6日前注册登记,总质量6吨(含6吨)以下的大型货车。8年4年6个月
  2小型汽车轻型货车10年5年6个月
  微型货车8年不得延用
  90年7月6日前注册登记的小型货车。8年4年6个月
  3客车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15年无限期6个月
  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10年10年6个月
  营运载客汽车10年4年6个月
  19座以下出租汽车8年不得延用
  20座以上出租汽车8年4年6个月
  4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10年适当12个月
  5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专业专用车8年4年6个月
  6其他汽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6年3年6个月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多缸))9年3年6个月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单缸))6年3年6个月
  7摩托车轻便二、三轮摩托车10年3年12个月
  二轮、边三轮摩托车10年3年12个月
  正三轮摩托车9年3年12个月
  注:(1)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2年1检,6年以上1年1检。
  (2)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1年1检,超过5年的1年2检。
  (3)摩托车4年以内2年1检,超过4年的1年1检。
  机动车登记、检验业务收费标准一览表
  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 准 文 号
  1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2挂车反光号牌50元/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3三轮汽车、低速汽车反光号牌40元/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4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5临时号牌5元/张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6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7临时行驶证10元/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8登记证书10元/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9抵押登记100元/辆次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79号
  10固封装置1元/个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11铁质大型汽车号牌架5元/只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12铝合金小型汽车号牌架10元/只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13汽车检测费(大车)96元/次闽价[2001]费字30号
  14汽车检测费(小车)84元/台闽价[2001]费字30号
  15摩托车检测费25元/辆.次闽价[1997]费字115号
  注:在新收费标准公布前,仍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