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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本田遭工信部重罚,或半年内不得申报新车型

2019/10/18 19:22:00

来自工信部官微的消息,2019年10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三家机动车生产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著名摩企新大洲本田。


2018年8-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开展2018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新大洲本田摩托(苏州)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有部分产品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违规产品,并撤销产品《公告》 ;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整改完成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处罚通知书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信装罚〔2019〕015号

被处罚企业:新大洲本田摩托(苏州)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188号

2018年8-12月,我部开展的2018年度车辆生产一致性专项检查过程中,确认你公司生产SDH1200DT-2型电动两轮摩托车制动性能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20073-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要求。

上述行为不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中关于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部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SDH1200DT-2型电动两轮摩托车产品,撤销产品《公告》;

二、责成你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整改期间暂停你公司《公告》新产品申报资格。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0月14日

抄送: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涉事车款:SDH1200DT-2(图片来源为网络搜索,未经核实)



现在问题来了,按照工信部处罚通知书的字面理解,该决议及时生效,6个月内新大洲本田将无法申报新车款。即便申请复议,且复议成功(可能性很小),那么在修改决议之前,将仍然维持原判,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件很严重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