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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二手摩托车退款遇阻网上发帖“维权”不当也担责

2015/7/9 11:13:00

    记者从汝阳县法院获悉,该院判决一起因网购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买家通过网上发帖的方式维权,并且帖子中有攻击性语言,最终法院判决买家承担部分责任。目前该案已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6月,家住甘肃的马某在淘宝上认识了洛阳的薛某,并看中了薛某店内一辆标价为11700元的二手摩托跑车。二人通过QQ聊天协商后,马某决定购买。

    但马某在收到货后发现,摩托车与网上图片差别很大,还不易打火。马某与薛某沟通协商后,将摩托跑车通过物流退给了薛某,并由物流公司代收已支付的购车款,但薛某拒绝到物流公司提回摩托车。

    马某只好向汝阳当地工商部门求助,经工商所、消费者协会协调,薛某于8月1日将车提走,并表示双方协商的是对车进行免费维修,并不是退款。

    之后,马某觉得薛某存心为难自己,便将两人之间的纠纷发布在一些论坛、贴吧里,文字中夹带有攻击薛某为骗子等言语,帖文被其他网民转发并扩散,双方矛盾更加尖锐。

    由于路途遥远,马某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此事,工商部门也将马某发帖的行为一并纳入调解。经劝说,马某删除了部分网上的帖子,但一些网帖由于网站限制而无法删除。在调解过程中,马某同意薛某退1万元购车款以了结此事,但薛某要求马某必须将网帖全部删除,并在网上公开道歉。

    因工商部门调解不成,马某将卖家薛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薛某退还购车款11700元、运费1470元及利息469元,共计13639元。

    汝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验收过程中发现摩托车存在问题,不符合一般标准,有权解除合同。但原告采用网络发帖这一不恰当的方式试图解决纠纷,客观上造成了被告生意停业和个人名誉损害,应承担适当责任,酌定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及运费9000元。

    2014年7月,一审判决后,薛某不服,并向洛阳中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