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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首例!因擅自改装加装电动车,经销商被罚30000元

2021/12/2 13:03:00

近日,因非法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绍兴嵊州市一家电动车销售店的经营者钱某被罚款3万元。这是《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实施以来,绍兴市第一例因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而受处罚的案件。


11月3日,省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绍兴市崇仁镇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店进行暗访时发现,一家电动车销售店所售电动自行车存在店里样车跟实车不符的现象,多辆带牌销售的电动车均改装加大了座椅,并加装了书包架。

 

 

经调查取证,店主钱某承认为了销售便利,私自进行改装、拼装的违法行为。

按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绍兴嵊州交警依法对该经销商钱某处以30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将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

 改装用配件

交警提醒


当前,全国范围内的电动车整治行动力度有增无减,部分地方甚至会通过路面违规情况追根溯源到销售门店甚至厂商。无论消费者还是经销商,都严禁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尤其是经销商,一旦被查实,面临的将是高额的罚款,得不偿失。另外,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仔细确认车辆合格证和各项参数等,避免因车辆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导致无法上牌。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节选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如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